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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圆通汇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6-11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圆通汇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白清姚千街道马耳山村占地3940平方米进行修建庄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沈阳市林业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5日依法对沈阳圆通汇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苏林罚决字2024002号),处罚内容如下:

1、收到处罚决定书90日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于2024年11月15日前恢复植被。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即3940平方米×30元/平方米=118,200.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拾壹万捌仟贰佰元(¥118,200.00)。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示期限:2024年6月12日至202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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