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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斌非法猎捕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6-01-19 来源: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专班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王洪斌非法猎捕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86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75条第4款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1月9日依法对王洪斌的违法行为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皇姑林罚决字2026(0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猎获物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形目17只、啄木鸟1只,以及猎捕工具(已由公安机关移交沈阳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2、没收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已由公安机关移交沈阳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3、并处罚款38300元(大写:叁万捌仟叁佰元),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

公示期限:2026年1月9日至203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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