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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名都清河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及建筑物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沈阳名都清河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沈阳市沈北新区正良街道孝信汉村土地建设停车场及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规定》(2017年版)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2024年版)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第4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6月29日依法对沈阳名都清河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沈北罚决字〔2026〕0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13776.38平方米土地给沈北新区正良街道孝信汉村村集体; 2.没收其符合《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7837.9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金额如下:对占用的1551.51平方米耕地予以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罚款处罚(1551.51平方米×20元人民币/平方米),罚款金额31030.20元人民币;对占用的8208.65平方米耕地以外其他土地予以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罚款(8208.65平方米×10元人民币/平方米),罚款金额82086.50元人民币;对占用的4016.22平方米建设用地予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4016.22平方米×200元人民币/平方米),罚款金额803244.00元人民币。罚款金额总额共计916360.70元人民币。 另,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2),违法占用5938.44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由你单位和正良街道孝信汉村协商处置。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和方式: 1.沈阳名都清河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13776.38平方米土地给沈北新区正良街道孝信汉村村集体,对违法占用5938.44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由你单位和正良街道孝信汉村协商处置; 2.沈阳名都清河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执法分局沈北执法大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示期限:2026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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