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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原硕非法占地建设景观墙案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6-07-10 来源:执法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刘原硕,于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未经批准占用高花街道高花村集体土地建设景观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四十四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版)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77日依法对刘原硕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铁西罚决字〔2026〕第002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0.98平方米土地给高花街道高花村集体经济组织

2.责令其限期15日恢复16.54平方米林地林业生产条件

3.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未利用地370.98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370.98平方米×200元/平方米=74196元。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16.54平方米林地处每平方米36元罚款16.54平方米×36元/平方米=595.44元。罚款金额合计为74196元+595.44元=74791.44元,限15日内自行缴纳完毕

公示期限:2026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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