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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军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6-10-13 来源:执法处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印

常军,向他人非法购买23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存放在其租用沈阳市皇姑区万山路10-6号一楼车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88条第5款之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10月12日依法对常军的违法行为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皇姑林罚决字〔2026〕第(002)号),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云雀、红胁绣眼鸟、红喉歌鸲、蓝喉歌鸲)野生鸟类共计23只(已由公安机关移交沈阳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

2.并处罚款517500元,其中,云雀3只×1500元/只×15=67500元、红胁绣眼鸟17只×1500元/只×15=382500元、红喉歌鸲2只×1500元/只×15=45000元、蓝喉歌鸲1只×1500元/只×15=22500元。

公示期限:2026年10月12日至202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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