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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时间:2009-11-06 来源:综合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1万(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同类货物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政府采购。
2、工程类。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新建、扩建、翻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政府采购。
3、服务类。会议、印刷等预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单次采购应实行政府采购定点方式实施。
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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