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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自然资发〔2020〕054号《关于转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前做好省级生态修复项目储备有关工作的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8-20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通知》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提前做好省级生态修复项目储备有关工作的函》,在全省开展省级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工作。为贯彻落实省厅工作安排,切实做好我市项目储备,印发此文。

二、《通知》主要内容

1、思想高度重视

列入储备的项目涉及国家资金支持。项目储备是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执行的基础和前提。未列入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要从省级项目储备库中遴选产生,未列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列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省厅将建立项目实施绩效结果与后续项目安排的挂钩机制,在今后项目申报审查入库及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优先支持实施进展快、修复效果显著的地区。

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充分利用资金支持政策和考虑绩效考核要求,按照函件明确的项目范围和申报要求,充分论证、综合选定拟申报项目。

2、及时准备项目

国家及省里对项目申报时间要求紧迫,各地区立即准备函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4月30日前将材料报至市局生态修复处。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0〕054号关于转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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