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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自然资发〔2020〕133号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23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完善我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对案件集体讨论有关工作进行细化分解,确定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实行市区两级讨论制度

1.区分局案件初审

所有案件均由属地分局进行初审,制作《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初审记录》。初审通过后,重大案件报市局进行集体讨论,一般案件报执法支队进行集体讨论。

2.市局案件集体讨论

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由市局进行案件集体讨论。

3.执法支队案件集体讨论

一般案件由执法支队召开集体讨论会议。

(二)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具体议程及有关规定

1.会议议程

(1)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2)参会人员进行审理

(3)参会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部门的相关业务进行提问,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4)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参会人员应当就处理意见表明态度。

(5)会议记录人员现场制作《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当场在《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2.有关规定

(1)各业务处(科)仅对案件处理意见中涉及本业务处(科)室职责内容负责。

(2)案件承办人员不得作为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组成人员参会,仅作为列席人员参会,介绍案情,解答问题,不对案件处理决定负责。

(3)参加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事项。

(三)案件集体讨论结果的处理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原件交予案件承办大队,案件承办大队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分别处理:

1.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决定等经过参会人员一致认可的,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制作相关文书,履行用印程序后,依法送达。

    2.会议讨论存在分歧和异议的,需补充调查、完善材料,重新提请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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