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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23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完善我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落实案件集体讨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区两级讨论制度

(一)区分局案件初审

所有案件均由属地分局进行初审,制作《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初审记录》。初审通过后,重大案件报市局进行集体讨论,一般案件报执法支队进行集体讨论。

各区(开发区)分局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初审会议由分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主持,执法大队队长、分局法规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涉及的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分局法律顾问列席。执法大队负责申请、组织、记录等工作。

(二)市局案件集体讨论

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由市局进行案件集体讨论。主要包括:

1.对个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财物10万元以上;

2.没收建筑物或拆除建筑物;

3.吊销采矿许可证或探矿许可证;

    4.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5.依法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6.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7.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8.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9.市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

市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执法单位负责人主持,市局分管执法副局长、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案件涉及分局主管执法的局领导、案件承办大队大队长、政策法规处及案件涉及的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支队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执法支队负责申请、组织、记录等工作。

(三)执法支队案件集体讨论

一般案件由执法支队召开集体讨论会议。

会议由执法支队分管副支队长主持,支队长、纪检书记、法规部负责人、案件承办大队大队长参加,支队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法规部负责申请、组织、记录等工作。

二、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具体议程及有关规定

(一)会议议程

1.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2.参会人员对以下问题进行审理:

(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违法主体是否定性准确;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合法;

(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8)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3.参会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部门的相关业务进行提问,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4.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参会人员应当就处理意见表明态度。

5.会议记录人员现场制作《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当场在《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有关规定

1.各业务处(科)仅对案件处理意见中涉及本业务处(科)室职责内容负责。

2.案件承办人员不得作为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组成人员参会,仅作为列席人员参会,介绍案情,解答问题,不对案件处理决定负责。

    3.参加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事项。

    三、案件集体讨论结果的处理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原件交予案件承办大队,案件承办大队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分别处理: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决定等经过参会人员一致认可的,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制作相关文书,履行用印程序后,依法送达。

(二)会议讨论存在分歧和异议的,需补充调查、完善材料,重新提请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附件:重要文书参考格式

附件:重要文书参考格式.docx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0〕133号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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