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沈自然资发〔2024〕007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 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5月14日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沈阳作为15个试点城市之一。2019年起,我市实施“多测合一”改革,并发布《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试行期两年,已经废止。 我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流程和完整的技术规范,形成了从拨地测量、放线测量、房产预测、规划验收到房产实测的全流程测绘成果审核工作链条,按照国务院改革工作要求基本实现了“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2021年国务院转发了《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区学习借鉴,在学习借鉴上海、南宁、佛山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具体阐述了开展沈阳市“多测合一”的依据、含义、范围等内容。 (二)测绘服务机构管理。主要解决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沈阳市“多测合一”管理的问题,具体阐述了测绘服务机构进入沈阳市开展“多测合一”的准入条件。 (三)项目委托和承接。主要解决测绘服务机构怎样承接项目的问题,阐述了测绘服务机构承接项目的要求等内容。 (四)“多测合一”生产。主要解决测绘服务机构怎样进行实际生产的问题,阐述了测绘服务机构在生产的过程中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五)成果检查入库及共享。主要解决测绘成果规范性和真实性的检查约束问题,阐述了成果共享方式。 (六)信用评价。阐述了对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内容。 (七)监督处罚。主要阐述对测绘服务机构和中标单位的监督管理,阐述了违反相关规定怎样进行处罚等内容。 (八) 附则。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实施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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