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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改革,加快构建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创业要素聚集,促进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内涵及适用范围 (一)创新型产业是指具有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设计、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市发展改革委《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执行。 (二)创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是指符合创新型产业要求,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 (三)本意见适用于沈阳市全域范围。 二、规划与用地管理 (四)实施范围内,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创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五)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M0布局规划,纳入详细规划,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和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具体以规划条件为准。 (六)M0按照供地方式分为新增M0和已出让土地转M0。新增M0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类型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已出让土地调整为M0,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详细规划调整、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出让一类工业用地调整为M0,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但应按照M0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变更手续,并缴纳从一类工业用地调整成M0产生的土地差价。 (七)M0项目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且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 配套用房包括配套小型商业、宿舍、租赁住房(或人才房)等设施。配套用房应由企业全部自持,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其中配套小型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八)M0项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70%,具体转让比例在出让文件、出让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九)M0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20年,以5年为单位递增,具体出让年限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产业生命周期或项目单位需求年限综合确定。M0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如企业全部自持,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十)M0出让起拍价(起始价)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同时不低于土地成本与国家、省规定计提的资金之和。 M0=M×0.8×R×(1-X)×N1+A35×R×X×N2 其中:M为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价格;A35为科研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X为总建筑面积的分割转让比例;R为容积率且R≮1.5;N1为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N2为科研用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 三、建设与登记管理 (十一)M0项目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预售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 (十二)M0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十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按照出让合同等约定,对自持产业用房以及配套用房等需特殊说明事项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注记。 四、项目准入与履约监管 (十四)M0项目应符合《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且具有较强投入与产出,具体要求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 (十五)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对符合本意见第十四条等条件的项目进行核实,制定《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出让年限、预售及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自持年限、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产标准、买受人资格、违约处置等条款。 (十六)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将《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纳入出让方案并在地块交易时与开发主体签订。市自然资源局应将《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涉及转让限制的条款纳入出让合同,各有关部门在后续工作中予以落实。 (十七)M0产业用房的买受方、出租转让对象,应是符合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 (十八)M0项目应按照《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建设周期、达产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开发主体采取预售方式分割转让M0产业用房的,在达产期满通过履约验收后,可办理该部分产业用房的首次转移登记。 (十九)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是M0项目履约监管主体,依据《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建设、达产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开发主体制定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协助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 (二十)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成立M0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小组,依据《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开展达产验收工作。未通过达产验收评估的,开发主体按照《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一M0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的,按当期实际开发面积计算投资强度、税收贡献指标等进行达产验收评估。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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