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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267-H108井场及进井场道路、沈267-H108(1)井场、沈267-H109沈267-H110井场及进井场道路、沈267-H109(1)沈267-H110(1)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时间:2022-11-01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沈阳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沈267-H108井场及进井场道路、沈267-H108(1)井场、沈267-H109沈267-H110井场及进井场道路、沈267-H109(1)沈267-H110(1)井场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使用于洪区土地1.3186公顷(集体土地1.3186公顷),其中农用地1.3186公顷(耕地1.318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1.292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作为沈267-H108井场及进井场道路、沈267-H108(1)井场、沈267-H109沈267-H110井场及进井场道路、沈267-H109(1)沈267-H110(1)井场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按时退还土地,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应至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五、用地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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