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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关于静35-27-44静35-27-45等3座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静35-27-44静35-27-45等3座井场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占用于洪区土地0.5584公顷(国有土地0.5584公顷),其中农用地0.1994公顷,建设用地0.3590公顷,作为静35-27-44静35-27-45等3座井场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按时退还土地,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应至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五、用地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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