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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采油厂前进-静安堡风力发电工程施工道路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公示
时间:2026-08-07 来源:新民市自然资源局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河油田新能源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沈阳采油厂前进-静安堡风力发电工程施工道路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使用新民市土地3.3430公顷(集体土地3.3430公顷),其中农用地3.0859公顷(耕地0.7629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593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2571公顷,作为沈阳采油厂前进-静安堡风力发电工程施工道路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按时退还土地,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应至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五、用地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6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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