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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沈土交字[2013]33号《疾控中心东地块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决定
时间:2021-09-08 来源:土地储备服务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大连广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广业万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31022日在沈阳市土地交易市场举行的土地拍卖会上竞得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宗地编号2013-040号疾控中心东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原沈阳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疾控中心东地块拍卖成交确认书》(沈土交字[2013]33号),成交总价款13553.9604万元,交纳竞买保证金2300万元。《成交确认书》第五条约定,你公司应于2013年1122日前首付成交总价的50%(含竞买保证金),余款于2014124日前付清;第八条约定,你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价款,逾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沈阳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并不返还竞买保证金。

因你公司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支付剩余土地价款,我局委托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原沈阳市土地交易中心)先后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催款,但你公司至今仍未付清土地成交价款。

综上,我局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及《成交确认书》第五条、第八条的约定,现依法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沈土交字[2013]33号《成交确认书》,取消你公司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及交易代理服务费不予返还。

本决定自送达你公司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自然资源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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