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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及《辽宁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职转发〔2020〕3号)相关要求,决定对《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实行电子证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范围 自2026年7月20日起,在市辖区范围内启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证照。 二、申请与颁发 申请人可通过“沈阳政务服务网”首页的“统一证照服务”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无法下载打印的,可申请核发部门为其打印。 三、法律效力 电子证照与纸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其他说明 1.电子证照启用后,《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将通过电子证照的方式进行颁发和送达。 2.现持有的纸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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