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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康平(高峰)【2024】048号
时间:2024-11-12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

权利人:高峰,不动产坐落:康平县滨湖四街4号-8#3-4-2(辽(2019)康平县不动产权第0001506号)

康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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