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财非〔2006〕67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收益管理,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各级负责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照证收总额实行中央、省、市分成,分成比例分别为20%、40%、40%。市、县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实行全额上缴国库,其缴库程序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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