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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9-16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审定,现将《沈阳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规定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阳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寓项目及商业项目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寓项目是指具有居住功能的非住宅项目。包括“商业、商务办公”用地上的“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酒店式公寓”“服务型公寓”等)”。“工业、物流仓储、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用地上的“公寓式宿舍”(“职工公寓”“教师公寓”“学生公寓”“专家公寓”等)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内九城区。

第三条 公寓项目可在已出让商业用地或满足条件的商住混合用地上兼容建设。新出让土地原则上不得建设公寓项目。

第四条 在已出让商业用地上建设的公寓项目,其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内总计容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不得超过30%。在已出让商住混合用地上兼容建设的公寓项目,如建设用地确定的商业比例大于30%的,公寓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商业部分计容建筑面积的30%。商业比例小于等于30%的,不得建设公寓项目。

第五条 公寓项目建筑设计应采用贯通式通廊布局,每层大于等于6套且不得有南北通透套房,通廊尽头应设窗,并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最小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阳台、楼梯间应采用封闭式,空调室外机应便于安装、维护并做好遮蔽处理;停车配建按住宅管理(套型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折算系数加权配置,i=60/x);日照标准按商业管理。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款规定配建的公寓项目,原则上不享受学区;对于申请享受学区的公寓项目,需经属地区政府及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其商业属性不变,并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日期为估价时点,按照住宅和商业市场评估价格之差补缴地价,同时按住宅标准缴纳配套费,配套设施按照住宅用途管理,并核算容积率。享受学区的公寓套数,应计入该地块配套幼儿园配建的基础户数。

第七条公寓项目规划申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全套平面图、剖面图作为申报佐证性材料。相关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审批部门、登记部门在相应申报材料、许可、证照或登记证书上均应明确标记:对于不享受学区的公寓项目标记为“公寓式办公楼”;对于享受学区的公寓项目标记为“公寓式办公楼(商住公寓)”。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在开发过程中提出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的(不包含用途变更),如确需调整且具备调整条件(已结清地价款及税费;项目无销售记录;项目无抵押、查封、监管或虽有抵押、查封、监管,但作出抵押、查封、监管决定的部门及权利人同意申请调整)的,经属地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并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日期为估价时点,按照住宅和商业市场评估价格之差补缴地价,同时按住宅标准缴纳配套费。

对建设单位提出因各种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商业项目,由政府按商业评估价格协议收回。

第九条商业项目中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包括餐饮、旅馆、公寓式办公楼及地面以上一二层零售商业)建筑物内每一分割单元套内不得单独设置厨房、卫生间、开水间,不得预留烟道、上下水、煤气管道等设施及洞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同步废止。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1〕05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寓项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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